“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因为目前并没有关于订金的明文规定。“订金”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首先,“意向金”与“订金”一样都不是法律概念。“意向金”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关键在于意向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
如果意向合同中有意向金转为定金或者约定一旦违约需要双倍赔付等条款的,那么该“意向金”就相当于“定金”的概念。买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
如果意向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字样或者没有明确类定金义务的相关条款,那么该“意向金”就不能理解为“定金”。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其性质的,可参考交易习惯确定其含义。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为各自的合法权益,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意向合同前,仔细确认定金、订金、意向金,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候,必须要谨慎核对相关条款内容,谨慎签字,避免产生日后纠纷。